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06號
PCDV,106,補,3206,2018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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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
抗 告 人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
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人           
相 對 人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12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
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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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