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
抗 告 人 林壽堅
林壽南
林壽山
林麗雀
林麗雲
林壽全
兼上六人
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
人
相 對 人 陳友義
陳友嘉
溫勝輝
林明宏
林明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
6年12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
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