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6年度,848號
PCDV,106,家親聲,848,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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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黃芊芊
法定代理人 吳冠正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聲請人黃芊芊(女,民國00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變更為父姓「吳」。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生父吳冠正黃懷萱(民國106 年 10月13日歿)於民國97年12月22日離婚,嗣黃懷萱於100 年 10月4 日產下聲請人黃芊芊,聲請人生父吳冠正於103 年 7 月1 日認領聲請人,並約定由黃懷萱任親權人。因黃懷萱於 106 年10月13日死亡,改由聲請人生父吳冠正為親權人,考 量聲請人未來就學適應及教養,為此請求准予變更姓氏為父 姓「吳」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 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 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 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且 經聲請人之生父即其法定代理人吳冠正到庭陳稱綦詳,聲請 人前揭主張,堪信為實。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現年 6 歲餘,正處於人格養成、自我認同形成時期,倘從父姓「吳 」,將可融入父系家族生活,可認聲請人變更姓氏從父姓, 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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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