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1035號
PCDV,106,司拍,1035,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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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呂卓翰
關 係 人 余家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73 條、第86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881 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故抵押債 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 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 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余家菡於民國105 年5 月25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余家 菡之債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84 萬元之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35 年5 月23日,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上開抵押物於106 年6 月13日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債務人余家菡於105 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320 萬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5 年5 月29 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余家菡自106 年7 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 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553,91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明細表、催告函及 其回證等件為證。又債務人余家菡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依首揭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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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