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062號
PCDV,106,司促,36062,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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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0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嘉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嘉濬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05日止累計198,140元正未給付,
  其中189,872元為消費款;7,06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606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嘉濬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 │
│  │143233│     │2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嘉濬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639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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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