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009號
債 權 人 金奕萱
債 務 人 趙少愷(即俞孝怡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趙進吉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債 務 人 鄭皓允(即俞孝怡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鄭諭謙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俞孝怡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