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6002號
債 權 人 真石樂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債 務 人 吳勻青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已就本件請求債權原因即林口文化二路一
段573 號17樓吳宅泥作工程契約第六條第五點約定,就地面
整停工程與階段驗收完成,債權人已向債務人請款之釋明,
暨依同條第六點約定,就填縫與驗收完成,債權人已向債務
人請款之釋明,暨就追加工程部分,已依契約第十條第二點
約定,已協議支付之金額及付款期程之釋明。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三、聲請狀未記載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訊,應予補正記載
。
四、經查債務人目前戶籍設籍於桃園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
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縱經補正亦可能因本院無管轄權而依第
513條規定裁定駁回聲請,請注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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