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853號
PCDV,106,司促,35853,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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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853號
債 權 人 賴朝卿
債 務 人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發
債 務 人 李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伍萬柒
  仟捌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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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