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債 務 人 陳科融
債 務 人 陳姝樺
一、債務人陳科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肆拾玖萬
貳仟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
姝樺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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