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5430號
PCDV,106,司促,35430,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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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3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鳳玉於民國93年9 月30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
   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
   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5
   3,464 元,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二)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54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 鳳 玉│自起息日民國│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386536│     │96年2 月6 日│8 月31日止 │       │
│  │元  │     │起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徐 鳳 玉│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05211│     │1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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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