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4619號
PCDV,106,司促,34619,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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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賴盈君
債 務 人 康志平
一、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
  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康志平給付之。
二、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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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