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賴盈君
債 務 人 康志平
一、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
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康志平給付之。
二、債務人賴盈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伍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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