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08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林紳富
法定代理人 林貞君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及依聲
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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