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2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代 理 人 江淑如
債 務 人 李永清
債 務 人 李志宏(兼李木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謝玉英(即李木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志賢(即李木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永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
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李永清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李永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志宏與原保
證人李木森之繼承人李志宏、李謝玉英、李志賢於繼承被繼
承人李木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
債務人李永清、李志宏、李謝玉英、李志賢如不同意上開應
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