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326號
PCDV,106,司促,33326,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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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2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代 理 人 江淑如
債 務 人 李永清
債 務 人 李志宏(兼李木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謝玉英(即李木森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志賢(即李木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永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
  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李永清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李永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志宏與原保
  證人李木森之繼承人李志宏、李謝玉英李志賢於繼承被繼
  承人李木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之。
  債務人李永清李志宏、李謝玉英李志賢如不同意上開應
  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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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