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200號
PCDV,106,司促,32200,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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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00號
債 權 人 江志騰
債 務 人 江芷蕾即江周報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江育凱
法定代理人 孫玄蝶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江周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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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