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
聲請人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即
特別代理人 王國棟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聲請選任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王國棟(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通訊地址: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1樓 )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27651 號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連帶保證 人謝世芳積欠借款新台幣16,974,268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然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 月21日為 公司廢止登記,原法定代理人謝世芳業經本院家事法庭以 103 年亡字第141 號裁定於民國101 年1 月15日下午12時宣 告死亡,其餘四位董事周百合、施俊雄、蘇裕哲及鍾明達皆 經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當然解任,因債務人迄今 仍無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乃聲請本院 選任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負責人謝世芳之 遺產管理人王國棟為本件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謝 世芳為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 遺產管理人王國棟就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財務狀況自然知之 甚詳,故債權人聲請選任其為本件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 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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