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90號
PCDV,106,勞訴,90,2018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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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90號
原   告 吳阿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
被   告 大億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常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五年」,及理由欄四(三)關於「104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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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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