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27號
PCDV,106,勞訴,27,2018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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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沈若君 
被   告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燦玉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大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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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萊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