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54號
PCDV,106,勞訴,154,2018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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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4號
原   告 江威  
被   告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朱佩英」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朱惠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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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豐食品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