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63號
PCDV,105,重訴,263,2018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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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   告 周奎銘 
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被   告 陳資翔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複代理人  魏憶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02號容許管線安設權等事件, 及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37號排除侵害事件之民事訴訟之裁 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6 年6月19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 802號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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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