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3號
上 訴 人 陳章憲
陳章傑
陳章浩
陳君梅(即陳章信之繼承人)
陳文姍(即陳章信之繼承人)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崇蕙(即陳章信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呂芳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93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 萬6,69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