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12號
PCDV,105,訴,2312,20180119,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12號
上 訴 人 鄭懷宗
      潘瑞芳
      黃梅花
      蔡春雹
      張 青
      吳玉芳
      林俊雄
      彭碧霞
      林德銘
被上訴人  陳肇木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31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7 萬4,65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2萬7,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