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鹿芳維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
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鹿芳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鹿芳維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