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27號
PCDM,107,簡附民,27,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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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劉陳玉寶 (原起訴狀誤載為劉陳寶玉) 
被   告 陳冬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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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