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劉陳玉寶 (原起訴狀誤載為劉陳寶玉)
被 告 陳冬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7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