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莉娟
送達代收人 林靜如
被 告 楊振寧
上列被告楊振寧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簡字第690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