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7年度,1號
PCDM,107,簡附民,1,2018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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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莉娟
送達代收人 林靜如
被   告 楊振寧
上列被告楊振寧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簡字第690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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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