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樓海萍
樓海波
樓海湄
樓海涓
樓海湧
被 告 林舜銘
林宇光
林仕琅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3人被訴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