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棨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32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棨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四色牌拾壹副及抽頭金新臺幣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 行「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更正為「意 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10月15日9時許起至106年10月21日止」、第7行「15日」 更正為「21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一)記載 之「警詢」補充為「警詢自白」;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 至3行「自106年10月間某日起起至106年10月15日為警查獲 為止」更正為「自106年10月15日9時許起至106年10月21日 為警查獲為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罔視法治提供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財物,所為助長社會 大眾投機、射倖風氣,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殊非可取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經營期間、經 營規模,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又扣案之四色牌11副、抽頭金新臺幣500元,係被告所有, 且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 供承及證人即賭客詹惠卿、簡劉惠子、江玉美、魏子鎵、沈 萬益、陳麗卿、丁克仁等人證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2788號
被 告 鄧棨升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鄧棨升基於賭博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 ,自民國106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提供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0號旁鐵皮屋,作為公眾得出入之 簽賭場所,聚集賭客在上址賭博財物。其賭博方法係以四色 牌為賭具,賭客每人發20張牌,以俗稱「八胡」之方式賭博 財物,胡牌者可得新台幣(下同)100元,鄧棨升可向胡牌 者抽取50元之抽頭金,以此牟利。嗣於106年10月15日13時 17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賭客陳建成等人,並當場扣得賭具 四色牌11副、抽頭金500元、賭資3200元等物(賭客及賭資 部分,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鄧棨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賭客陳建成、詹惠卿、簡劉惠子、江玉美 、魏子鎵、沈萬益、陳麗卿、丁克仁、周昌、蔡 蕙鎂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圖1張、現場照片12張。
(四)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四色牌 11副、抽頭金500元、賭資3200元等物。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 所罪嫌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被告自106年10月間某 日起起至106年10月15日為警查獲為止,多次供給賭博場所
、聚眾賭博之犯行,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 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其行為具有反覆、持續之 性質,請論以集合犯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末扣案之抽頭金500元、賭具四 色牌11副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