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6年度,1969號
PCDM,106,審訴,196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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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勝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1401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勝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純質淨重貳拾玖點參肆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沒收之。
事 實
一、許勝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66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7 月19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6 年5 月3 日13 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連勝街某夾娃娃屋,以新臺幣3 萬元 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網路遊戲代號「彎刀舞西郎 」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總驗餘淨 重29.8092 公克,總純質淨重29.3400 公克)而持有之。嗣 於同日13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號前為警查 獲,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6 月30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



度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 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 或透明晶體2 包(總純質淨重29.3400 公克),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106 年6 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 鑑定書1 份在卷可佐,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具有包裝毒品 、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 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玟瑾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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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