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4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子正
選任辯護人 朱浩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
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子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前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子正與蔡雅真為鄰居關係,因前與蔡雅真家人有所細故, 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陳子正於民國105 年4 月4 日前某日,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 路3 段11巷11弄4 樓居處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內,見蔡雅真家 中使用之機車電門上遺留鑰匙1 串(此為蔡雅真不慎遺留) ,未思將上開鑰匙1 串送交警察機關或通知蔡雅真家人領取 ,反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之侵占入己 ,並帶離現場。
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竟持上開取得之鑰匙, 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民國105 年4 月4 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應 予更正),持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位在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住處大門後,侵入其內,並以徒 手竊取置放屋內之NIKE銀灰色慢跑鞋1 雙(價值新臺幣《下 同》3,000 元)得手,旋即逃逸。
⒉於105 年4 月7 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應予更 正),持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上址住處大門後,侵入其內 ,並以徒手竊取置放屋內之NIKE、UNDER ARMOUR品牌運動上 衣、短褲共10件(價值1 萬元)得手,旋即逃逸。 ⒊於105 年4 月11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6 年」應予更 正),持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上址住處大門後,侵入其內 ,並以徒手竊取置放屋內之黑色短襪10雙、褲襪8 雙(價值 2,000 元)得手,旋即逃逸。
⒋於105 年4 月13日21時許(起訴書誤載載「106 年」應予更 正),持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上址住處大門後,侵入其內 ,並以徒手竊取置放屋內之鑰匙3 支、女用內褲5 件(價值 2,000 元)得手,旋即逃逸。
⒌於106 年8 月13日21時許,持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上址住 處大門後,侵入其內,並以徒手竊取置放屋內之大眾銀行信 用卡1 張(含ROOTS 品牌信用卡皮套)、愛迪達斯品牌黑色 球鞋1 雙、NIKE品牌運動襪1 雙、黑色短襪11雙(起訴書漏 載該短襪7 雙,應予補充)、NIKE運動上衣1 件、內褲2 件 、吊戴絲襪1 件(起訴書漏載「內褲2 件、吊戴絲襪1 件」 ,應予補充)得手,旋即逃逸。
㈢另於106 年8 月26日17時許,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持 上開鑰匙,開啟蔡雅真上址住處大門後,侵入其內,並欲進 入蔡雅真臥房,然因臥房門上鎖而無法進入(尚未物色財物 著手),因而逃離現場。
二、案經蔡雅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陳子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 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自不受同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 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子正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蔡雅真於警詢 、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 翻拍照片、扣押物品及遭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查(見106 年 度偵字第30752 號卷,下稱偵卷,第13至18頁、第19至25頁 、第33頁、第43至55頁、第63至65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離本人 所持有之物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共5 罪);就事實欄一㈢所 為,係犯同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另就事實欄一 ㈠部分,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竊盜罪嫌云云。惟刑法上竊盜罪係乘人不知,將他人支配下 之物,移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刑法第337 條所謂離本人 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 (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例)。故行為人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擅取他人之物,究成立竊盜或侵占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罪,應視該物是否原在本人支配之下。如該物非基 於本人意思而逸脫其持有,行為人始將之據為己有,並未破 壞本人對該物之支配關係,僅成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而被告始終供稱前揭鑰匙乃係自告訴人家中機車之電門上 撿取(見偵卷第9 頁、第64頁),告訴人亦不否認家中鑰匙 確有遺失情狀(見偵卷第64頁),顯見上開鑰匙乃係告訴人 不小心遺留在上開地點而暫時脫離告訴人所持有之物,另查 無積極證據該鑰匙乃被告竊取而得,自應有利於被告認定。 又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之行為人,對該物並未先具有委 任管理等持有之關係,此與其他類型之侵占罪不同,而與竊 盜罪相同,且所謂侵占與竊盜,俱以不法手段占有領得財物 ,其客觀構成要件之主要事實雷同,二罪復同以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為主觀要件,同以他人之財物為客體,同為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罪質尚無差異,應認二者屬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且本院審理中業已告知相關罪名(見本院卷第59 頁),無礙其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恣意侵入他人 住宅竊取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並對社會治安 影響甚大,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且其本案部分所竊得之物業已由告訴人於偵查中領回,並 參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大學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告訴人所 受損失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易 服勞役及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或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暨就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 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 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 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 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 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 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查:被告雖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見本院第61頁),然告訴人並未向被告求償任 何金額,顯見被告之犯罪利益並未因雙方和解而遭剝奪,又 :鑰匙1 串(事實欄一㈠部分),NIKE銀灰色慢跑鞋1 雙( 事實欄一㈡⒈部分),NIKE、UNDER ARMOUR品牌運動上衣、
短褲共10件(事實欄一㈡⒉部分),褲襪8 雙(事實欄一㈡ ⒊部分),鑰匙3 支(事實欄一㈡⒋部分),ROOTS 品牌信 用卡皮套1 個、愛迪達斯品牌黑色球鞋1 雙、NIKE品牌運動 襪1 雙及NIKE運動上衣1 件(事實欄一㈡⒌部分),分別屬 被告前揭事實欄一㈠、㈡各該犯刑之犯罪所得,均尚未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過苛之 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 「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情形,且因未扣案之犯 罪所得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虞(即有滅 失、混同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等情),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該罪主文項下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至於其他物品,業由告訴人領回,有前揭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足憑;另告訴人之信用卡1 張(事實欄一㈡⒌) ,固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此物品純屬個人身分證明、信 用、資格之用,倘告訴人申請註銷、掛失止付並補發新卡片 、證件,原卡片、證件即失去功用,已不具刑法重要性,為 免執行之困難,故依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337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0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家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表:
┌──┬───┬──────────────────────┐
│編號│事實欄│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
├──┼───┼──────────────────────┤
│一 │一㈠ │陳子正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
│ │ │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 │案之犯罪所得鑰匙壹串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 │一㈡⒈│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NIKE銀灰色慢跑鞋壹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三 │一㈡⒉│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NIKE、UNDER ARMOUR品牌運動上衣、短褲共拾│
│ │ │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四 │一㈡⒊│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褲襪捌雙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五 │一㈡⒋│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鑰匙參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六 │一㈡⒌│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
│ │ │所得ROOTS 品牌信用卡皮套壹個、愛迪達斯品牌黑│
│ │ │色球鞋壹雙、NIKE品牌運動襪壹雙及NIKE運動上衣│
│ │ │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七 │一㈢ │陳子正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