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蔡許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被 告 藍水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訴字第7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被告藍水金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蔡許阿美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叔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