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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1號
CHDV,107,重訴,1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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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耀卿
被   告 馬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裁 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費共新台幣145,49 6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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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彤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