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號
CHDV,107,補,8,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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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陳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
  949,834元(即應返還之借款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0,350元。
二、民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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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