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9號
CHDV,107,補,29,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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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耿甫唐翊溱之繼承
人、葉子暘即唐翊溱之繼承人葉冠郁即唐翊溱之繼承人葉旻
翰即唐翊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3,43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5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10,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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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