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恩老人養護中心捐助
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五屆第 六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五條,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三、經查,依前述法條說明,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 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財團法人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需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始得變更其組織。然而,本件聲請人是 財團法人本身,並非其捐助人、董事或利害關係人,所以與 上開法條規定的聲請人不符,不能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