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陳念生
上列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張惠美間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武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黃武華之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予被查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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