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30號
CHDV,107,司催,30,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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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鄭怡馨即彰發橡膠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宣告證券無效之 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本票係屬證券之一種,如欲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依上開規 定,亦應以得背書轉讓者為限。(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 10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已載明受款人彰發橡膠企 業社,並經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有系爭支票票號ER64 40273影本在卷足憑,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0條第2項規 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公 示催告之聲請,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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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