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65號
債 權 人 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上列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魏明溪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建彰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
之系爭本票(票號:TS186902號)雖載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
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明溪(住彰化縣○○鎮○○里○○巷0○00
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
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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