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張尚英
上列債權人張尚英因與債務人陳垂莊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
尚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債務人聲稱於民國108年1月中
旬標會後會全數歸還」,則該約定清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
何以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併請釋明自民國107年1月24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敘明補充之,抑或更正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