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號債 權 人 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上列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景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2紙支票業已兌現之相關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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