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23號
CHDV,107,司促,923,2018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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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23號
債 權 人 溢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上列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景龍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溢泉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2紙支票業已兌現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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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溢泉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