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林琮茗
債 務 人 陳顏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零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顏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8,506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顏龍於民國105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1月07日屆滿,
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三期採固定9%,第四期起,依
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93%機動計息,按月計
付。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
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年11月07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
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
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78,506元及其如附表所
示之遲延利息。
(四)經查債務人陳顏龍現為職業軍人(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
大隊岸勤中隊),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對於在軍
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
長官為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8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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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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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顏龍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9% │
│ │178506│ │1月07日起 │2月06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0│年息10.8% │
│ │ │ │2月07日起 │9月06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9% │
│ │ │ │9月07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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