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曾仁綘即曾仁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
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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