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3號
CHDV,107,司促,793,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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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曾仁綘即曾仁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
  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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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