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債 權 人 許宏榮
上列債權人許宏榮因與債務人鼎鋒織襪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許宏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71,167元,惟依所提出具付木材
買賣之磅單及過磅單影本,均難認定鼎鋒織襪有限公司為本
件債務人,其釋明文件稍有不足,是請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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