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向屏華
債 務 人 杜倩柔
債 務 人 杜文章
債 務 人 劉金妹
一、債務人杜文章、杜倩柔、劉金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杜倩柔於民國102年12月間邀同債務人杜文章
、劉金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796元整,另加計利
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杜倩柔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杜文章、劉
金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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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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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杜文章、杜│自民國106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11796 │倩柔、劉金│月1日起 │ │ │
│ │元 │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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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杜文章、杜│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96 │倩柔、劉金│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妹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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