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5號
CHDV,107,司促,495,201801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黃文還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