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95號債 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玉垣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因與債務人黃文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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