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85號
CHDV,107,司促,385,2018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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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張廷州
債 務 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票據法第130條之規定執票人應
  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
  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又票據法第132條
  之規定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間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
  人許惠麗係票據背書之人,惟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其提示日已逾七日,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稽,依上
  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已喪失對於債務人許惠麗之追索權,
  債權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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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6年5月2日    │250,000元       │106年12月26日     │AE0000000       │
├──┼─────────┼───────────┼───────────┼───────────┤
│002 │106年4月14日   │200,000元       │106年12月26日     │FL0000000       │
├──┼─────────┼───────────┼───────────┼───────────┤
│003 │106年4月14日   │300,000元       │106年12月26日     │FL0000000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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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