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85號
債 權 人 張廷州
上列債權人張廷州因與債務人兆慶興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張廷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許惠麗之戶籍資料,債務人許惠麗未
曾改名,請提出許麗惠即許嘉芸之證明文件。
二、票號AE0000000背面並無債務人許麗惠之背書,請求該債務
人應連帶給付之理由為何,抑或更正本件聲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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