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沈妙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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