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0號
CHDV,107,司促,1050,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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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宏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宏茂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9
     年4月20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0
     月2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8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
     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2,4
     46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
     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
     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
     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
     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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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