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67號
CHDV,106,訴,867,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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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7號
上 訴 人 陳雅軒
      林詠裕
      陳樹霖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林美君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33,82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3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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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