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43號
CHDV,106,訴,743,20180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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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薛素卿
      薛勝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三福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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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