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78號
CHDV,106,補,878,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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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8號
原   告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72,17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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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興銅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