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78號債 權 人 林絹上列債權人林絹因與債務人陳柯秀米即陳柯秀梅等三十九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不足之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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